依據: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112年2月1日潭區民字第1120001654號函暨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本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張貼於臺中市政府公告欄刊登、本局及本市潭子區公所電腦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同意本案變動備查。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