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
二、臺中市東勢區公所112年2月23日東勢區民字第1120003483號函轉永明淨院籌備處111年12月7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臺中市東勢區大茅埔段31170001及31170000地號等2筆不動產係永明淨院籌備處以自有資金購買, 足認為該院籌備處所有不動產,本局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 不動產清冊。
(二)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三) 自有資金購買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證明文件。
二、公告期間: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共40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