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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說明:
一、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六、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七、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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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1
  • 發布日期: 2023-0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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