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貳、目的:為主動協助同仁因個人、家庭因素,申請遷調本局所屬機關服務,以便安心工作而達到公私雙贏及提升民政業務績效目標。
參、適用對象:符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員(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非主管職務)。
肆、請調職務:本局或所屬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即科員、課員、幹事、組員、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務。
伍、限制:
- 受考試分發調任期間限制之規定尚未屆滿服務期限者。
- 任現職未滿一年及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 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 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及公假療傷未銷假人員。
- 經申請並奉准遷調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 遷調申請。
- 陸、作業程序:
- 申請遷調: 時至ECPA人事服務網首頁填寫遷調意願問卷(如附表)。
- 同仁因個人、家庭因素擬遷調至本局或其他所屬機關服務時,隨
- 媒合遷調: 請出缺機關首長,經雙方機關首長同意後依本局原訂之遷調規定流程檢附遷調同意書及派免建議函報送本局發布。 一、不定期將遷調結果彙整陳核,並發放問卷調查執行成果(申請人、 二、本計畫各機關執行有功人員,由本局依規定簽報獎勵。
- 服務機關)以利追蹤並提供後續服務。
- 柒、追蹤考核:
- 由本局依照同仁所提遷調意願及機關出缺情形,媒合後將資料轉
捌、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