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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危安案例(下)

一、警車駕車執勤不慎肇事案件
★案例:
 某日○○市〇〇黨舉行517大遊行,該市○○分局警車不慎撞傷參加遊行的兩名民眾,經判斷地上無剎車痕,該市市長向遊行民眾道歉。
研析:辦理公務或執行相關勤務過程,仍需審慎駕駛公務車輛,避免肇事衍生其他非理性爭端。
二、公務車駕車打盹釀禍案件
★案例:
  ○○市議員○○○的公務員妻子○○○搭乘公務車出差,因公務車車禍身亡,該市議員認為是公務車駕駛過失,造成車禍,因此申請國賠,市府則主張該公務員乘車打盹,未盡監督公務車駕駛之責,嗣經法院判決,認為該公務車駕駛有過失,判決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470逾萬元。
研析:駕駛人對於自身健康狀況之管理非常重要,本案駕駛人因疲勞而無法安全行駛車輛時,未向所屬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致人因而死亡,除應負國賠責任外,另亦造成人民對於政府之負面觀感及不信任,影響極鉅,不可輕忽。
三、公務車輛未依規確實定期保養易衍生危安事件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30點規定:「公務車輛駕駛前應依檢查項目表所列項目檢查。」同手冊第31點規定:「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第32點規定:「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做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機件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為提升公務車輛行車安全,有必要加強行駛前後之檢查工作。
四、公務車輛未依規停放易生車輛遭竊或破壞情事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規定:「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它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手冊第19點第8款規定:「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按上開規定意旨,公務車輛應集中保管,不僅便於管理,亦可防範竊盜,如不幸發生竊盜事件,亦可儘速釐清責任歸屬。
五、公務車逾齡使用
  一般公務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如堪使用則可再延長使用年限。因囿於經費問題,無法及時加以汰換更新,只能加強維護更換破舊零件,及做好平時保養工作,就已逾報廢年限且已不堪使用之公務車輛予以汰舊換新,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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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生活安全,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9
  • 發布日期: 2015-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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