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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營造公司負責人陳○○行賄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處長乙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調查○○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為期該公司
得標之「台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和平路段橋樑工程」驗收及領款順利,基於行賄的犯意,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行賄「台9 線蘇花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處長,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陳○○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千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標得上述工程,為使工程得於施工期間及日後驗收順利,於101 年1 月21 日前某日時(春節前)委託位於宜蘭縣永豐活海鮮餐廳負責人寄送海產給時任蘇花改工程處邵處長,惟陳○○基於不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之犯意,自住所準備現金20萬元,親自到永豐餐廳,自行置放至準備寄送給邵處長的保麗龍盒子裡,嗣委由永豐餐廳夾於海產內寄交邵處長花蓮住處。邵處長於年節後將該筆現金20 萬元賄款,交予政風室及秘書室主任退還予永豐餐廳。後由交通部政風處函報本署偵辦,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對被告陳○○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嗣經宜蘭地院審理後為有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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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4-0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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