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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涉嫌政府採購法詐術投標罪案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固○公司負責人黃○○涉嫌政府採購法詐術投標罪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黃○○、固○公司為緩起訴處分。
固○公司負責人黃○○為使固○公司順利得標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MGA9450016油槽清洗工作契約,同時以固○公司與渠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分別決定投標價格,另將上開押標金支票連同投標必要文件寄達招標機關參加投標,使招標機關誤信本件投標案有公平競爭關係存在,續於減價時未為實際之價格競爭,由固○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834萬5,765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嗣廉政署調查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核被告黃○○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罪,固○公司並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惟檢察官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酌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命被告黃○○、固○公司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分別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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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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