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宣導專區 > 廉政宣導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存款轉入靜止戶前,銀行應通知存款戶

存款轉入靜止戶前,銀行應通知存款戶!
日期:102-10-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日前媒體報導國內存款靜止戶之存款可任由銀行調度運用,甚至部份金融機構未經通知存戶,逕將民眾存款帳戶轉為靜止戶,並收取帳戶管理費等相關問題。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旋即洽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因應改善措施,重申金融機構不得收取靜止戶之帳戶管理費外,自102年9月起,金融機構將存戶之存款轉入靜止戶前,必須先通知存款人,提醒存戶注意。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維護靜止戶之消費權益,已促請金管會就金融機構存款靜止戶訂定相關規範與措施略以:
一、通知義務:自102年9月起金融機構將存戶存款轉入靜止戶前,必須先通知存款人;另自103年1月1日起新開戶之存款戶,金融機構應於存款契約中與客戶約定轉入靜止戶前通知存款人之時間與方式,並提醒其做好帳戶管理。金融機構若未善盡通知義務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或第61條之1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缺失或違反法令章程進行裁處。
二、存款人可隨時提領存款:活期存款契約屬於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寄託關係,並無消滅時效問題,亦即存戶於金融機構之存款,不會因轉列靜止戶而消失,仍得隨時依金融機構規定之方式提領。
三、銀行不得收取帳戶管理費:存戶存款轉入靜止戶者,金融機構不得再收取帳戶管理費。
四、重新啟用手續:目前銀行對於靜止戶之結清或重新啟用程序,係依循銀行公會「銀行銷戶處理程序自律規範」處理,即銀行自行於存款契約中與客戶約定辦理。為鼓勵並協助靜止戶之存款人或繼承人之帳戶管理,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積極研議簡便結清及重新啟用程序。
五、資訊充分揭露:
(一)涉及存戶之消費權益(如轉入靜止戶之金額、條件、通知義務及轉入後之交易限制等)者,應納入契約條款中明文約定,並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標示。
(二)請銀行公會彙整靜止戶之相關資訊,並於其網站中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消費者,應善加運用及管理自己在銀行的存款帳戶,並隨時注意各金融機構對於存戶帳款之任何規範與限制,才能確實保有及靈活運用自己的存款。至如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消費者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址:http://www.foi.org.tw/)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8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