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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財產申報不實 (短報、溢報、漏報)

陽光法案- 財產申報不實 (短報、溢報、漏報)
案例分析:○○縣○○鄉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 年財產,短報本人及配偶3 筆存款296 萬餘元,溢報配偶1 筆存款31 萬餘元及漏未申報本人2 筆存款45 萬餘元,合計申報不實372 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 萬元。
資料來源:監察院
日期:2010/12/06
解析:
○○縣○○鄉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 年財產,短報本人及配偶3 筆存款296 萬餘元,溢報配偶1 筆存款31 萬餘元及漏未申報本人2 筆存款45 萬餘元,合計申報不實372 萬餘元。
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居住房屋改變,原郵局2 筆存單資料一時找不到, 資料不齊全,以印象數字填報,或有多報少報,申報人無故意不實申報云云。
經查,申報人依法本應核實詳查本人及配偶之財產據以申報,此6 筆存款差異金額非微,且既稱平日有以金融卡領用為生活費用,當知自動櫃員機均有帳戶餘款功能,卻怠於查詢確認存款金額,具有預見可能申報不實仍率然申報之間接故意,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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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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