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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財產申報案例分析(不知-故意申報不實)

案例分析
《案例1》申報人因不知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以他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申報債務而未申報該債務。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19
解析: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為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銀行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性質上屬於債務,依法應予申報,另尚不得以不知或誤解法令為卸責之理由,其未申報核屬申報不實。
《案例2》縣長A 因繼承祖產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不動產之情形未申報土地。
解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注意事項參、個別注意事項八、其他:(二)繼承之不動產或因年代久遠,或因委託他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均非可免除申報義務之正當理由。
本院認定縱使縣長因繼承而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土地,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況依土地登記簿資料,縣長所有之土地價值不菲,縣長設籍於此也自承為居住使用,從而認定申報人所稱不知為土地所有權人顯係推拖之詞,不足採信,應為故意申報不實。
《案例3》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 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按公職人員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且申報人存款可以透過銀行確認金額數,非難以查知。申報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為輕忽漠視本身之申報義務,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案例4》縣議員A 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 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公職人員所有之股票股票不分公司是否上市皆應申報,且公司有營業事實,且股票金額高,受處分人應無不知之理,故認定申報人為故意申報不實並處以罰鍰。
案例5》申報人之代理申報者(如助理)或協助申報者(如會計師)之疏忽而未申報財產。
解析: 申報人應負誠實正確申報財產之義務,自不得以助理人員申報而移轉財產申報義務,亦不得圖免除申報人申報責任,故認定申報人應為故意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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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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