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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分析-鄉長於「配偶」開設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案

案例分析
鄉長於「配偶」開設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案
資料來源:監察院 日期:2009/11/03
A擔任鄉長時,常利用其「配偶」B開設之海鮮餐廳召開鄉務會議,事後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總金額達39萬4150元。B係A之配偶,為本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如與該鄉公所交易,將有利益衝突之虞,但A仍批准到該餐廳消費,違法事證明確,遭監察院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解析:
雖A曾於調查中表示係因該鄉僅有兩家餐廳,而另家餐廳價錢較高,故由主計單位建議轉往該餐廳消費;惟經監察院調查認為,A明知妻子為該海鮮餐廳負責人,依法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故A本應依法自行迴避,卻未迴避,並使其妻得到財產上之利益,雖渠主張該等交易行為非由其主導,經監察院認定仍不影響違法之事實,已符本法所定之處罰要件,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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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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