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業經 總統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91號令公布施行,雖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加以刑罰處罰,但如係因不慎而觸法者,能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