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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宣導海報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
行賄罪」,業經 總統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2391號令公布施行,雖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
賄者加以刑罰處罰,但如係因不慎而觸法者,能勇於自首
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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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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