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為獎勵員工士氣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並視個人實際業務表現發給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爰發給之對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則公職人員於上述案件之建議、簽擬、核定等行政流程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始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迴避義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