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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活動中心使用公有伴唱機著作權?

一、里活動中心提供的公有伴唱機會所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為何?
答:里活動中心提供的電腦伴唱機會涉及著作權法上2種規定分別為:
(一)重製權:電腦伴唱機灌錄之歌曲需有合法版權。
購置或租賃電腦伴唱機,機器內之歌曲於出廠時均係由製造商所選擇灌錄,因此機關須取得業者提供電腦伴唱機出廠時已獲合法重製授權之保證書,證明該電腦伴唱機中所灌錄之歌曲來源合法即可安心使用。
(二)公開演出權:於公開場所利用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需另取得政府合法法成立集管團體之公開演出授權許可。
里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歌曲,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授權,方屬合法。

 

二、如何避免里活動中心公有伴唱機內的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及視聽著作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答:購置來源合法的電腦伴唱機,因合法業者於製造時,已取得合法重製的授權,故應避免使用來源不明的電腦伴唱機而侵害著作權。

 

三、里活動中心公有伴唱機之新歌灌錄,應如何處理?
答:區公所向業者購買合法製造的伴唱機後,如後續需另外灌錄新歌,也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問題。因此,建議在補充灌錄歌曲時,應謹慎處理,如未獲授權,不宜擅自灌錄新歌。後續新歌灌錄,應確認是否有合法授權標示,若自行灌錄來源不明或以破解電腦伴唱機防盜拷措施的方式加灌歌曲,需自負侵害重製權等法律責任。

 

四、里活動中心提供之公有伴唱機,是否需要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答:於里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長期供民眾使用,演唱歌曲,屬於經常性利用,並非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著作,故應向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的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五、目前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及聯絡電話?
答:自10871日起實施「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率」。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聯絡電話:(02)25110869
(二)共同使用報酬率: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2,450(未稅)。  

 

六、里活動中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民眾使用,屬於公益非營利性目的利用著作,是否可以酌減使用報酬?
答:里活動中心舉辦活動以公益非營利為主,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減其使用報酬。所以現階段各區公所適用「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另區公所於必要時可以商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3767158)協助。

 

七、利用人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情形有何?
答: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始得於特定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例如: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卡拉OK大賽」等,因均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

 

八、私人自備相關設備於里活動中心使用,如何處理?
答:請區公所宣導相關法規,避免使用人誤觸法令,倘有相關法規疑義,可協助電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3767158)或至其網站(http://www.tipo.gov.tw/)搜索查詢。

 

備註:以上相關規定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說明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29
  • 發布日期: 2015-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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