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出境國人姜先生偷渡入境臺灣如何辦理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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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一、 姜先生於民國90年9月14日自臺灣桃園機場合法搭機 出境後,於同年10月某日,因有事急需回臺,惟其台胞證在大陸地區遭竊,無法辦理回臺手續,遂於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沿海處搭船,航行至臺北縣與宜蘭縣交界海邊入境臺灣。 二、 民國92年10月姜先生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 移民署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依戶籍法第16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當事人之遷出登記。 |
問題分析 |
一、 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規定:「入出國者,應經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二、 依戶籍法第16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 登記」 四、 另按內政部101年1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366046 號函說明二略以:「...次按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亦同,...。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處理情形 |
一、 姜先生自民國90年偷渡入境至今超過10年遲未辦理遷入登記,為兼顧當事人權益,並妥適解決民眾問題,本所遂請姜先生按上開法令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 二、 本案至102年3月姜先生提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入出國移民署核發載有實際入國日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等文件至本所申辦,本所爰依相關規定完成姜先生戶籍遷入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