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大陸地區人民李○女士設籍後撤銷戶籍再次申請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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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轄居民李○女士,於99年5月19日經移民署核准定居設籍並取得我國身分證,因未於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而廢止戶籍,嗣後再持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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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31條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申請定居,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 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本案因李○女士未能依上開規定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已被撤銷戶籍,事後提具並重新申請定居經移民署核准發給定居證。 |
處理情形 |
本案依內政部101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374412號函及所附「初設、遷徙、廢止、撤銷戶籍登記等特殊案件處理表」中之規定,請李○女士提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相片(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戶口名簿至本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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