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楊○○申請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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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楊○○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7年2月○日經許可依配偶在臺灣地區定居,97年2月○日初設戶籍登記。日前因故至本所詢問有關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事宜,本所協助其詢問相關單位,乃於101年7月○日自願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同時繳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依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本所註銷其在臺灣地區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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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戶籍法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
處理情形 |
楊○○之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既已喪失,並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經內政部、外交部、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通知本所,本所爰依據上述法令規定於本年7月○日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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