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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案。

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區居民林女士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案。

事實經過

一、 本區居民林女士民國2553日生,於1014月間至本所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

二、經查林女士之戶籍資料為:昭和13920日緣組入籍,大正年間之戶籍資料:戶長為林女士之養父,林女士之養父於昭和20811日死亡後由林女士繼為戶長,35年光復後之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資料,林女士之父母皆登記為林女士之生父、母。

問題分析

一、按戶籍法第8條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同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本案林女士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養父之收養記事,但無養母之收養記事,查養父當時已有配偶。

二、另依法務部80212日法律字第02385號函略以,日據時期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雖得不與其配偶共同之,但養子女仍應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之身分,即收養之效力及於其配偶。

三、查日據時期,臺灣民間習慣收養子女,係因養子女之生父與養父之合意而成立,其生母與養母不過問其事,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雖得不與配偶共同為之,但養子女仍應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之身分,即收養之效力及於其配偶,亦即夫得獨立收養子女,而其收養之效力及於妻。

處理情形

一、 收養登記涉及個人身分重大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為正確戶籍登記及協助林女士妥適解決此案,本所查閱相關法令及函釋後,確定可依規補填林女士之養父母姓名。

二、 本所即通知林女士儘速來所辦理上開登記。

三、 林女士遂於101427日來所本所辦妥上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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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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