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本區居民林女士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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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一、 本區居民林女士民國25年5月3日生,於101年4月間至本所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 二、經查林女士之戶籍資料為:昭和13年9月20日緣組入籍,大正年間之戶籍資料:戶長為林女士之養父,林女士之養父於昭和20年8月11日死亡後由林女士繼為戶長,35年光復後之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資料,林女士之父母皆登記為林女士之生父、母。 |
問題分析 |
一、按戶籍法第8條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同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本案林女士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養父之收養記事,但無養母之收養記事,查養父當時已有配偶。 二、另依法務部80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2385號函略以,日據時期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雖得不與其配偶共同之,但養子女仍應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之身分,即收養之效力及於其配偶。 |
處理情形 |
一、 收養登記涉及個人身分重大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為正確戶籍登記及協助林女士妥適解決此案,本所查閱相關法令及函釋後,確定可依規補填林女士之養父母姓名。 二、 本所即通知林女士儘速來所辦理上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