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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提憑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夫妻離婚提憑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事實經過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1005月離婚登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丙男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乙女復於1015月提憑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未成年子女丙男之權利義務重新約定由母行使。

 

問題分析

1. 按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依上開規定,夫妻如有離婚之情事者,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

2.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經法院核定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依內政部977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函):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97630日起實施異地受理。

處理情形

上揭辦理情形,經市府民政局轉陳內政部辦理,業經內政部1019日核准其準歸化國籍證明在案。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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