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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生父死亡,生母提憑法院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認領登記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生父死亡,生母提憑法院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認領登記案。

事實經過

甲男與乙女無婚姻關係,而甲男於民國997月間亡故,同年10月乙女分娩生下丙女,並於113日以非婚生子女身分申辦出生登記,乙女復於1013月提憑法院判決書辦理丙女生父(甲男)之認領登記。

 

問題分析

1.按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2.丙女出生於生父(甲男)亡故之後,認領之訴乃由生母(乙女)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處理情形

本所依據上述法令及法院民事判決書受理甲男認領(丙女)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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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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