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日本國人○○○豊先生申請自願歸化之漢字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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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 申請人○○○豊先生,依規向日本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證明及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經日本政府核發上述文件內容為:不受理喪失國籍證明姓名:○○○「豐」、無犯罪紀錄證明姓名:○○○「豊」,其餘當事人基本資料皆為一致。 2.申請人之日本護照與外僑永久居留證、銀行戶名之姓名均為○○○「豊」。 |
問題分析 |
據當事人聲稱:現今日本當地「豐」與「豊」是通用的文字,而「豐」字在日本現今已不再使用,在日本除了早期戶籍登記資料為「豐」字外,其餘任何文件與使用習慣皆以「豊」字為主,因不受理喪失國籍證明係以戶籍資料為依據,以致其核發的證明會有姓名不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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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本案請當事人補正日本戶籍謄本佐證,惟當事人為避免延誤申請時間,以具結方式證明其身分,並由其另行補正一份國籍喪失申請書文件,受理其自願歸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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