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因過失致死,裁判情形為有期徒刑11個月,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之規定,准予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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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轄居民張君來申請改名,但因曾違背安全駕駛罪遭起訴,99年10月22日之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裁判為:因過失致死裁判有期徒刑為11個月;徒刑期間:100年6月21日至101年5月2日;縮短刑期執畢: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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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規定,查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所謂「過失犯」一詞的解釋是「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因過失行為所成立的犯罪」。 |
處理情形 |
張君公共危險罪部份裁判不起訴,僅就「過失致死」裁判有期徒刑11個月,可適用現行姓名條例第12條之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辦理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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