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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幼撫育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自幼撫育案。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陳○○君民國8811**日生下非婚生子女陳○○,並於民國8811**日辦理出生登記,當時因父藍○○、母陳○○雙方有意共組家庭,爰未同時辦理認領登記,詎料生父旋即於民國8812**日因意外死亡,故至今陳○○仍為非婚生子女身分,影響當事人身心及人際關係發展,其母遂於民國10196日持憑由其本人、當事人外祖父母及祖母(祖父藍○○業於民國91年死亡)4人具結之證明書及民國8811**日當事人出生時於臺中市豐原區弘光醫院與生父母之合照至本所申請認領登記。

 

問題分析

一、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二、次按內政部87720日台內戶字第8705895號函:「按認領 在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係由生父之單方意思表示為之已 足,認領登記非其必要之成立要件,惟認領涉及認領人及被認 領之身分變動,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申辦認領登記時,自應 提具認領文件為宜,以保障被認領人權益,因此只須提憑生父 之認領書約即可;另經生父撫育者,視同認領之部分,則應提 具撫育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另按內政部79731日台內戶字第822921號函:「同居所生之子,其生父生前確有撫育事實,可於申請出生登記同時補 辦認領登記。」及內政部83525日台內戶字第8302734 號函略以:本案是否確實經生父撫育,應依事實認定,如確 有經撫育之事實,依上開規定,即視為認領,毋庸再辦理認領 手續,可依戶籍法辦理更正登記。」

處理情形

一、本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經查當事人祖父母育 有22男,其中次女藍○○於民國85年死亡,次子藍○○即 當事人之生父於民國8812**日死亡,本所於民國1019 6日查證當事人姑母藍○○及伯父藍○○,稱陳○○確係其 弟藍○○之長男,自其受胎、出生至生父過世皆共同生活於臺 中市和平區,由其生父撫育,並表示同意其生母陳○○以利害 關係人身分辦理認領登記。

二、認領登記涉及身分重大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為兼顧 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妥適解決民眾陳年未決舊案,本所遂於101 97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10005756號函報請釋示,並經 本市政府民政局101917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29878號 函回復依職權認定。

三、經本所研議,爰依相關規定及本所調查事證通知當事人母陳○ ○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並於101920日完成登 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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