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B先生欲認領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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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李小妹出生於101年8月為一非婚生子女,於同年9月不幸車禍身亡。嗣後生父偕同生母至本所辦理認領登記,希望讓愛女在天之靈可以感受到父愛,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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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二、 次按法務部83年2月14日法律決第03165號函釋: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而所謂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者稱之,其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不以辦理認領登記為必要。本案生父B先生雖於其非婚生女死亡之後始申辦認領登記,惟B先生已於愛女死亡前已為認領之意思表示,且有撫育之事實,則依上揭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其認領之效業已發生,不因嗣後何時申辦認領登記而影響。 三、又按依戶籍法第七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同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本案認領人偕同被認領人生母前來辦理符合規定。 |
處理情形 |
一、本案B先生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檢附認領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向本所申辦認領李小妹事宜。
三、本案克服戶政資訊系統作業異地辦理之不能及基於本所對當事人友善關懷,當日101年9月27日即完成認領登記,順遂當事人為人父母一樁心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