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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於戶政電腦化作業前(民國36年)已辦理遷出登記,惟未按址遷入,今(101年)向居住地戶政所申請遷入登記。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林先生於戶政電腦化作業前(民國36年)已辦理遷出登記,惟未按址遷入,今(101年)向居住地戶政所申請遷入登記。

事實經過

林先生為在臺原有戶籍人民,持香港護照及入出境證入境欲申請遷入登記:

1.當事人目前有香港居民身分,表示曾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諮詢入境設籍問題,窒礙難行。

2.
查其原籍設南投縣鹿谷鄉於民國36418日申請遷出臺中市北區,但未向預定遷入地申請遷入登記,旋即出境國外,致電腦化作業無戶籍資料。

3.配偶蔡小姐臨櫃申請當事人(夫)遷入登記案件,因前揭原因,無法受理,並請求本所協助解決其問題。

問題分析

1.戶籍法第17條規定:「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26條第6款:「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2.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應先查明:

1)當事人是否出境,如其業已出境,請依規定補註記個人出境記事事宜。

2)當事人查無出境紀錄者,續查明是否迄在原遷出地居住。如經查實當事人仍於原遷出地居住者,請依戶籍法第23條與第48條規定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事宜。

(3)當事人未於原遷出地居住者,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得與健保機關、財稅機關等相關機關(單位)聯繫循線清查,當事人可能居住地址後,請可能居住地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居住情形。如經查實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者,請依戶籍法第17條與第48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事宜。

3.林先生因係電腦化作業前遷出未按址遷入人口,無戶籍資料可供憑辦,應先向遷出地戶政所申請,處理後再辦理遷入。

處理情形

1.101年917日檢具當事人相關資料,以行政協助聯繫方式傳真轉知南投縣鹿谷鄉戶政所,先行查證處理並聯絡當事人。

 

2.101年918日鹿谷戶政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並副本通知本所。

3.101年926日由鹿谷戶政辦理林先生撤銷遷出,並於戶政資訊系統作業補建戶籍資料;同日亦至本所完成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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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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