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A先生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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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A先生原住泰國,民國70年來臺就學憑台灣地區入境證副本申報戶籍,登載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51年12月18日」,居留六年後離境,並由戶籍員代報辦理遷出登記; 至民國81年再次申請來臺遷入,其個人資料仍登載為「民國51年12月18日」出生,現今A先生來所表示,其出生年月日係申報錯誤,應為「民國52年1月1日」欲辦理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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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略以:「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同法第17條:「更正出生年月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條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3.因A先生為國外出生憑入境證在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本所調閱其入境證副本後發現,原始文件上之出生年月日與現行戶籍資料無誤,戶政人員並未登載錯誤。 |
處理情形 |
請A先生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提供其出生地泰國之出生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方能辦理出生年月日之更正,嗣後A先生至出生地泰國申請泰國之戶籍登記簿、泰國之出生證明書並將上述文件中英文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民間公證人認證後,於101年5月15日至本所辦理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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