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未成年人辦理監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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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自母亡故後,非婚生的未成年人王○○即與同母異父之姊林○○相依為命,共同居住於沙鹿區,日前因一場車禍,因調解事項必須法定代理人為之,林○○因而向戶政所提出為未成年人王○○監護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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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查未成年人王○○戶籍資料其係非婚生子,母、祖 父、母均已死亡,有同母異父之兄二人、姊二人。 3、「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六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 4、本案未成年人王○○雖與申請人林○○為同母異父之姊弟,經查確為同居並是實際照顧者 |
處理情形 |
1、 依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 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函復申請人林○○並副知未成年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