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陳君因初設戶籍登記時誤報出生年月日,今欲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該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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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陳君於72年11月30日向駐洛杉磯辦事處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並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准修正其護照之出生日期在案。惟查無當年渠更正出生年月日提憑之相關佐證文件,該處當年受理之附件已無從查知。 2.本所於99年12月7日函文陳君應補正出生證明中文及譯本(正本),並經公證人公證後憑辦。 |
問題分析 |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
處理情形 |
本案本所處理情形如下: 1.本所函文請陳君補正出生證明正本中文譯本,並經公證人公證後憑辦,但因時代環境變遷,該文件取得驗證,實務上確有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