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北 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有關二二八事件中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申請註記回復名譽及戶籍資料失實更正案。 |
---|---|
事實經過 |
袁小姐因父親(林OO)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經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戶籍更正案後,持該基金會頒予之「回復名譽證書」 至本所欲辦理其父(林OO)之戶籍資料更正。
|
問題分析 |
1. 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同條例第4條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2.次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同條例第6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3.另內政部96年8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1245781號函說明三:「...考量為落實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政策,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意旨,爰已領有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給回復名譽證書之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得持憑該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受難者戶籍資料載明記事:『因二二八事件名譽受損X年X月X日憑回復名譽證書回復名譽X年X月X日註記』」 。 |
處理情形 |
1.本所依上開法令規定,以袁小姐提憑之二二八基金會出具之回復名譽證書為附件,於「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及本所「內政部戶籍簿冊影像調閱及處理系統」新增林OO回復名譽之浮籤記事。
3.本所依內政部93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47-2號函說明2規定辦理浮籤記事更正完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