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民政業務 > 戶政資訊 > 案例分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之認定及其認定基準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外國人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有關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之認定及其認定基準案。

事實經過

某外籍人士為我國人之配偶,因有與國籍法第3條關於歸化國籍應具備要件未符情事,內政部否准許可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問題分析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為因應外國人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國籍證明之需要,由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二年。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本案例當事人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另依警政署函復,渠受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依規定應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政部依前揭事實,以渠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與國籍法所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爰駁回其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案。

處理情形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本案例當事人之行為,係非屬「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情形」,未符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要件,未能取得內政部核發許可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0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