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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與國人配偶離婚,旋與另1國人結婚,無法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可否受理結婚登記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

案由

外籍人士與國人配偶離婚,旋與另1國人結婚,無法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可否受理結婚登記。

事實經過

外籍配偶A○○女士(已申請準歸化手續並放棄越南國籍)在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前與國人配偶甲男於9910月離婚登記,居留證10041日到期,今申請與本區乙男結婚,其主張無法返回越南辦理婚姻狀況證明,本所得否受理本件結婚登記?

 

問題分析

經查內政部相關函釋略以:

一、921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30號函:有關黃○○死亡,其印尼籍配偶何○○未曾出境,另與潘○○結婚,無法提憑印尼政府出具單身證明文件申辦結婚登記,戶所得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等,如有前述個案類似情形,或上開人士與國人離婚後再與同一原配偶,或與國人離婚後另與他人結婚,無法提具單身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戶所可參照上開意旨核處。 。

二、99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05511號函:有關越南國人楊○○女士與國人黃○○離婚2日後,欲申請與他人結婚登記,得否免提婚姻狀況證明,如經查明楊女士與陳君結婚登記前,無另與他人結婚之事證,戶所得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惟嗣後如發現楊女士另與他人結婚,造成重婚情事,應依規定撤銷該結婚登記,並移請司法機關追訴。

處理情形

查證A女士離婚後至今確未曾出境,並請其書面切結離婚至登記本次婚姻期間未有與他人結婚之情事,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後,受理其結婚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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