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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申請結婚登記。

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陳○○小姐提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申請與段○○先生為結婚登記。

事實經過

陳○○於100 5 26 日持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與段○○之結婚登記。經查陳○○與段○○於94 5 31 日經由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事後並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二人婚姻關係存在。

 

問題分析

依戶籍法第9 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次按同法第48 條第1 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民國97 522 日前之結婚為儀式婚,只要符合規定其婚姻關係就生效力且雙方具備所須之文件,可由一方單獨申請登記。

處理情形

陳○○與段○○既經法院判決確定二人婚姻關係存在,其結婚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陳○○為結婚當事人之一方亦為適格申請人,提出申請本所自應受理,但為顧及段○○之權義並使其知悉,本所以電話連絡同時催告段○○攜帶國民身分證、結婚證書、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來所辦理結婚登記,因逾期未辦理,依戶籍法第33 條規定由陳○○為申請人,受理其結婚登記。本案業已由陳○○單獨辦妥結婚登記,並通知段○○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來所改註。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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