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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 當事人之 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離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
    二、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
    三、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戶口名簿每本30元、國民身分證每張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在大陸自願離婚者,得憑﹝離婚證﹞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公證書及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以上之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均應財團法人海峽兩岸基金會驗證。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注意事項
    一、離婚協議書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及查證其身分。
    二、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調(和)解離婚以調(和)解成立日為生效日期。
    三、旅外國人與其外籍配偶或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書約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並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四、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離婚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0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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