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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徵處與備役管理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且不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申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



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三、志工資格



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四、一般資格



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傳。



二、理由書。



三、切結書。



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其他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家屬之認定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其他



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



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



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章,並公告之。



三、申請



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徵集。



四、甄選:



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




替代役備役役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備役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六、死亡。




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退(停)役作業。



二、異動管理:



1.戶籍遷徙。



2.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3.查尋人口登記。



4.其他異動事項。



三、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四、其他備役管理事項。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一、替代役備役役男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免役,並填發免役證明書。



二、替代役役男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1.因病停役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停役登記列管。



2.因案停役者,訓練或服勤單位於接獲停役通知時,應將役籍資料函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代辦報到,實施備役管理。
俟其停役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



3.因案、因病停役人員,其歸鄉報到納管作業,同退役方式辦理。
停役原因消滅時,因案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因病停役痊癒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依相關法規列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回役、免役作業。



三、替代役備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回役:



1.未服滿規定役期因案停役,於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判決而撤銷羈押;或受刑事、保安或感訓處分經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假釋減刑而釋放者。



2.替代役役男受刑事判刑或羈押而停役,停役期間未逾三年,由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由主管機關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布,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



2.失蹤停役屆滿三年未歸經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停役有案者,於停役屆滿三年,造具除役名冊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及加蓋註銷章戳,專案永久保管。
除役人員經尋獲並辦妥戶籍登記時,其年齡未達除役限齡者,得依回役相關規定辦理。



五、替代役備役役男有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予禁役。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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