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政府公開資訊 > 法令規章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民眾互動須知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民眾互動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中市民政字第1040000675號函頒
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本局為落實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端正政治風氣,並建立員工與廠商民眾互動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所屬員工,指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全體員工。
三、本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民眾互動時,應依本須知之規定;本須知未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四、本局所屬員工之倫理責任
(一)本局所屬員工應崇法務實,廉潔自持,建構本局暨所屬機關優質廉政文化。
(二)本局所屬員工應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以「廉能、開放、效率」為服務理念,公正無私執行職務。
(三)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本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民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不正利益。
(二)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接受旅遊招待、喝花酒或高爾夫球球敘等。
(三)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有違反法令行為。
(四)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五)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六)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七)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或履約、驗收不實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八)不得為圖利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二)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十三)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四)不得涉足賭場、酒家、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之聯誼中心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五)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違背善良風俗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 官箴之行為。
(十六)其他有關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正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六、責任檢討
(一)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該管長官知情者,應立即知會政風室查處。
(二)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6
  • 發布日期: 2015-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2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