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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及管理原則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及管理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府授民地字第10300532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建立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制度,使各里守望相助 有效運用及管理裝備資源,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里守望相助隊,係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申請並經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三、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發放巡邏大衣,每人並以一件為限:
 (一)擔任同一里守望相助隊隊員,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二)經主任委員評估確有發放必要。
    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之發放及管理等事宜,由各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統籌辦理。
四、退隊人員除下列情形者外,其餘隊員於退隊時均應將巡邏大衣歸還所屬之里守望相助隊統一管理運用:
 (一) 屆齡退休。
 (二) 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 衣物因破損或汙損,而難以回復。
 (四) 其他因推展隊務表現優異,有具體貢獻。
五、巡邏大衣之購置,應優先由各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工作費或裝備費項下支應,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依該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統籌辦理。
    前項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籌辦理時,各主任委員如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放巡邏大衣,應先報
  請所轄區公所就評估理由確實審核同意後,始得發放。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區里行政,一般行政,政令政策,市長施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6
  • 發布日期: 2014-03-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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