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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業務處理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業務處理作業規定

100 年 12 月 27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 1000253181 號函訂定
107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1070036621號函修正(原名稱: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應解繳市庫款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依其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蹤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及副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各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等機關撤銷原處分,或行政處分有顯然錯誤者,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同時在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四)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後,函轉審計處;俟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
(五)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之補助款或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程服務收入,其預算與實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
況自行辦理註銷。
(六)各機關實際執行業務發生之匯兌損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在當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可自行辦理註銷;在以後年度始發現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
(八)各機關尚未執行之保留釋股收入,因市場因素或臺中市議會決議等,致不再執行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辦理註銷。實際釋股價格與預算編列價格間之差額,各機關得自行辦理註銷。
(九)各機關釋股收入以外之專案保留款(例如收支併列預算之歲入配合歲出預算於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因計畫變更無繼續保留之必要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辦理註銷。
(十)因執行釋股政府持股比率下降或被投資事業實際盈餘較預算數減少,導致政府獲配股息紅利較預算減少者,各機關得就減少部分自行辦理註銷。
(十一)各機關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款項,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本點第十三款辦理。
(十二)審計處修正增列之歲入保留數,已屆滿四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
(十三)各機關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民法或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並依業務特性自行訂定債權催繳及管控作業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處;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可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四、稅課收入及其罰鍰不適用本作業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管控催繳相關案件。
五、各機關帳列之存貨,有註銷之必要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主計處。
六、本作業規定所定主管機關函轉事項,為一級機關者,自行函轉;各區公所應依業務屬性報業務權責局(處)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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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7
  • 發布日期: 2020-1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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