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市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府授民地字第1010149298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崇敬及宣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因公殉難、
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市有卓著貢獻者逝世後,於其靈柩覆蓋市旗,特訂定本
要點。
二、現任或卸任市長、副市長逝世,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市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
符合前項規定,應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敘明經歷、事蹟及建議覆蓋市
旗人員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定後,頒給覆棺證書,由陳報機關或
區公所辦理市旗覆蓋靈柩事宜。
四、覆蓋市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五、覆蓋靈柩之市旗規格,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定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七號為
原則。
六、覆蓋靈柩之市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七、覆蓋市旗儀式及位置圖如附件一。
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將市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交逝世者遺
屬保管。
覆旗前之市旗摺疊方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