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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鼓勵民間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實施要點

臺中市政府鼓勵民間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府授民地字第1000077440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認養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協助政府推行守望相
  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之里守望相助隊。
  (二)認養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人士。
三、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向里守望相助隊所屬之區公所申請。
四、里守望相助隊之認養,以一里隊一認養人,必要時,得由認養人二人以上共同認養一里
  隊,認養金額由雙方約定分擔。
五、認養人認養之對象,由區公所指定之。但認養人指定對象時,得依其指定。有認養人二
  人以上指定同一里隊,且不願共同認養時,由區公所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認養金額以維持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一年所需金額為原則,但其支出項目不得與本府
  補助款核銷項目重覆。
七、認養里守望相助隊之期限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願繼續認養同一里隊時,得優先申請。
八、認養人認養里守望相助隊時應與區公所簽訂認養契約,認養金額應於契約中載明。
  前項認養金應於簽約時一次捐出,不得分期付款。
九、區公所應將經收認養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十、認養人對於所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無干涉之權,但對認養金額之運用,得
  協助區公所監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終止認養契約:
   (一)認養人不當干涉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
   (二)被認養里守望相助隊已解散。
十二、被認養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里隊之辦公處豎立銘錄牌、巡邏車體題示認養人,以示義
   舉風範。
十三、區公所每年應表揚認養人,連續認養三年以上或跨區認養三隊以上者,由區公所報請
   本府表揚。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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